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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 GB 5749—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水质指标由GB 5749—2006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见

第4章)。其中:

 增加了4项指标,包括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获醇、土臭素

  删除了13项指标,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 计)、六六六(总 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

  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耗氧量(CODwm法,以 O₂  计)名称修改为高锰酸盐指数(以 O  计)、氨氮(以N 计)名称修改为氨(以 N 计)、1,2-二氯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氯乙烯 (总量);

 更改了8项指标的限值,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 计)、游离氯、 硼、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

 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的具体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 指标的适用情况;

 删除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见2006年版的 第4章)。

b)  水质参考指标由GB 5749—2006 的28项调整为55项(见附录A)。 其中:

 增加了29项指标,包括钒、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敌百虫、甲基硫 菌灵、稻瘟灵、氟乐灵、甲霜灵、西草净、乙酰甲胺磷、甲醛、三氯乙醛、氯化氰(以 CN- 计)、亚 硝基二甲胺、碘乙酸、1,1,1-三氯乙烷、乙苯、1,2-二氯苯、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二甲基二 硫醚、二甲基三硫醚、碘化物、硫化物、铀、镭-226;

 删除了2项指标,包括2-甲基异获醇、土臭素;

 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二溴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溴乙烷、亚硝酸盐名称修改为亚 硝酸盐(以 N 计)、石棉(>10μm) 名称修改为石棉(纤维>10μm);

 更改了1项指标的限值,为石油类(总量)。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5年首次发布为 GB 5749—1985,2006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 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1~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199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用水。

3.2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

3.3

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³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3.4

分散式供水  de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处理或仅有简易设施处理的供水方式。

3.5

出厂水  finished water

集中式供水单位完成处理工艺流程后即将进入输配水管网的水。

3.6

末梢水  tap water

出厂水经输配水管网输送至用户水龙头的水。

 

 

GB 5749—2022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续)

 

序号

指标

限值

39

总β放射性/(Bq/L)

1(指导值)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当水 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时,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

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受限时,菌落总数指标限值按500 MPN/mL或500 CFU/mL 执行,氟化物指标限值按1.2mg/L执行,硝酸盐(以N计)指标限值按20 mg/L执行,浑浊度指标限值按 3 NTU执行。

水处理工艺流程中预氧化或消毒方式:

—采用液氯、次氯酸钙及氯胺时,应测定一氯甲烷、 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 乙酸、三氯乙酸

——采用次氯酸钠时,应测定三氯甲烷、 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澳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 酸、氯酸盐;

——采用臭氧时,应测定溴酸盐;

采用二氧化氯时,应测定亚氯酸盐;

采用二氧化氯与氯混合消毒剂发生器时,应测定亚氯酸盐、氯酸盐、三氯甲烷、 一氯二溴单烷、二氯一溴甲 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氯乙酸、氯乙酸,

十当原水中含有上述污染物,可能导致出厂水和末稍水的超标风险时,无论采用何种预氧化或消毒方式,都 应对其进行测定。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窑发公共重件时,经风险评估,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暂时适当放宽。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总3成射性扣除K后仍然大于JBq/L),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序号

指标

与水接触时间 min

出厂水和末梢水 限值/(mg/L)

出厂水余量

(mg/L)

末梢水余量/

(ng/L)

40

游离氯* ·d

30

≤2

≥0.3

≥0.05

41

总氯

≥120

≤3

≥0.5

≥0.05

 

 

42

 

臭氧

 

 

≥12

 

 

≤0.3

 

≥0.02

如采用其他协同消毒方

式,消毒剂限值及余量

应满足相应要求

43

二氧化氯

≥30

≤0.8

≥0.1

≥0.02

采用液氯、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消毒方式时,应测定游离氯。

采用氯胺消毒方式时,应测定总氯。

采用臭氧消毒方式时,应测定臭氧。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方式时,应测定二氧化氯;采用二氧化氯与氯混合消毒剂发生器消毒方式时,应测定二氧化 氯和游离氯。两项指标均应满足限值要求,至少一项指标应满足余量要求。

 

 

 

 3 生活饮用水水质扩展指标及限值(续)

 

序号

指标

限值

76

灭草松/(mg/L)

0.3

77

百菌清/(mg/L)

0.01

78

呋喃丹/(mg/L)

0.007

79

毒死蜱/(mg/L)

0.03

80

草甘膦/(mg/L)

0.7

81

敌敌畏/(mg/L)

0.001

82

莠去津/(mg/L)

0.002

83

溴氰菊酯/(mg/L)

0.02

84

2,4-滴/(mg/L)

0.03

85

乙草胺/(mg/L)

0.02

86

五氯酚/(mg/L)

0.009

87

2,4,6-三氯酚/(mg/L)

0.2

88

苯并(a)芘/(mg/L)

0.00001

89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90

丙烯酰胺/(mg/L)

0.0005

91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92

微囊藻毒素-LR(藻类暴发情况发生时)/(mg/L)

0.001

三、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93

钠/(mg/L)

200

94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9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96

2-甲基异获醇/(mg/L)

0.00001

97

土臭素/(mg/L)

0.00001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经风险评估,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暂时适当放宽。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符合 GB/T14848—2017  中第4章的要求。

5.3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5.1或5.2要求,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但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时,应 采用相应的净水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本文件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

 

创建时间:2024-05-0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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